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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延续新能源车免征购置税政策

来源:央广网 时间:2022-10-27 编辑:亚讯编辑部 评论 收藏
亚讯车网www.yescar.cn】近日,从国内媒体处获悉,国务院办公厅26日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下称“《方案》”)。

近日,从国内媒体处获悉,国务院办公厅26日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下称“《方案》”)。《方案》指出,落实好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购置税、延续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放宽二手车迁入限制等政策。

  具体举措为: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和汽车“品牌向上”系列活动,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

  就在10月25日,财政部表示,将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此前,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将今年底到期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延续实施至明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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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公告为9月底发布的文件,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实施以来,有效激发了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

  现就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三、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四、2022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照本公告继续适用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数据显示,今年1至7月,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406.8亿元,同比增长108.5%,其中7月份免征车购税71.7亿元,同比增长119.1%。(消息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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