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道路运输局、 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印发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自4月1日起,新(改、扩)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当按照“一类地区具备充电功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停车位15%、二类地区具备充电功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停车位12%、三类地区具备充电功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停车位10%”的标准配建充电设施。
按照“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经营桩为主、其它桩为补”原则,充分调动充电运营商等第三方积极性,落实停车场(库)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统筹推进停车场(库)充电设施建设。积极推进经营性充电桩、专用充电停车位建设,规范停车场(库)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完善监督考核机制,为新能源汽车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其中,新(改、扩)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当按照“一类地区具备充电功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停车位15%、二类地区具备充电功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停车位12%、三类地区具备充电功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停车位10%的标准配建充电设施。快充停车位占比应当不少于总充电停车位的30%。
既有公共停车场(库)具备充电功能停车位的配建比例应当达到总停车位的5%(含)以上,其中快充停车位应当达到总停车位的1.5%(含)以上。具备充电功能停车位配建的充电设施功率应当不低于7kW,快充停车位配建的充电设施功率应当不低于60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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