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三包”《草案》的出台将会带来哪些影响?
这个草案的出台将会对我国汽车的生产和销售、售后服务产生很大的影响。对于汽车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来说,该草案的要求是提高了,明确规定了他们对汽车产品的三包责任。即对汽车产品的包修、包换、包退的责任。该草案对销售商、生产者、修理者、进口商等概念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了避免他们互相推诿,草案规定,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 三包的原则。同时规定,制造商自行销售汽车产品的视同销售商。进口商视同制造商。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当保证汽车产品符合使用性能、安全性能要求。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的三包责任。对未列入该规定的汽车产品,其修理、更换、退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对消费者的承诺或者约定执行。
2.“汽车三包”《草案》的可执行性怎样?
《草案》对于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进口商的概念作了明确的规定,便于操作。对于汽车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义务各自通过专章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他们在什么情况和期限内对汽车产品三包、三包哪些汽车产品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于免除他们三包责任的情况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在三包责任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及追偿的解决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3.您对“汽车三包”《草案》中的一些具体条文怎么看?
当然该草案也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为了防止进口汽车出现三包问题无人承担责任,规定汽车的进口商视同制造商,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很显然,进口商毕竟不是制造商,虽然在第七章也规定进口商承担三包责任后,可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境外供货商追偿。但是我认为这种追偿毕竟不是消费者的追偿,这种追偿与消费者的追偿在诉讼上是有区别的,在责任的承担上也是有区别的。同时要求进口商先承担责任对进口商是一个负担,有时进口商可能承担不了那么大的责任。进口商承担责任后再去向制造商要求追偿,又多了一个诉讼。我认为应该是进口商与制造商承担连带责任更好。对于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破产以后的三包责任承担问题应该更明确。目前的规定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具有可操作性。对于有关部门受理消费者的投诉的调解与处理应当明确规定期限,免得有关部门无限期拖延处理。法人买车是否应适用三包的规定我认为需要考虑。现行的规定消费者确定为自然人,但我认为法人买车也应当适用三包的规定。否则大量的单位车将享受不到三包的待遇。这是不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