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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部分进口汽车换发进口许可证
作者:张毅  责任编辑:DEE  时间:2004-12-29 17:33:13
 

  为了方便汽车进口企业实现平稳过渡,商务部28日发出2004年第99号公告,决定对部分进口配额有效期内订购、年底前未到货的进口汽车,换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公告称,按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我国将于2005年1月1日起取消汽车进口配额管理,并将对汽车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2004年签发的汽车《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进口许可证》有效期截至2004年12月31日,2005年1月1日起自动失效,届时进口单位须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汽车进口报关手续。

  鉴于部分进口单位在《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有效期内订购的车辆难以在2004年年底前到货,为做好新旧证件管理的衔接工作,有利于相关企业正常经营,可换发汽车《自动进口许可证》。

  按照要求,进口单位要向本地区、部门机电办提出更换新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商务部对申请材料核实后,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换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半年,不再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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