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消费者,我们盼望着汽车‘三包’政策的出台,而作为为消费者直接提供服务的销售和维修商,我们又担心政策制定得不严密或操作性不强而产生过多的纠纷。”——这是记者采访中经销商说得最多的一句话
汽车“三包”草案征求意见稿《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被制订者不得不延长到1月25日才能结束。因为关注的人太多了。而汽车销售商和维修商更是投入了以前从未有过的热情……
销售商:大多不关心 更愿听主机厂的
“现在车市这么不景气,我们想着法怎么把车才能卖出去,哪有时间考虑其他的。”现代品牌店的销售经理董先生对记者说。而另一家东南汽车品牌店的销售代表杨凯先生显然阅读了三包草案,“草案中关于销售商的义务很笼统,而且我仔细看了,很多条款我们早已就这么执行了”。像草案第八条“销售商应当销售经制造商检验合格的产品同时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汽车产品经过修复,或者办理过任何购车手续的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的规定,我们早在开店之初就有明文规定的。而第十二条的“销售商应当受理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咨询、查询、投诉”的条款,更是张榜在店内明显的位置上了。
上海大众品牌的销售经理告诉记者:“北京众多4S店执行的服务标准都比较规范,我认真看了征求意见稿,除了退车换车这一条外,其它一些服务项目其实我们都做到了。说到退车换车这一条,我感觉对主机厂的压力会更大一些。我们是4S店,首先要尊重消费者,其次我们还要听主机厂的,只要主机厂同意退车换车,我们当然会照办的,手续可能会麻烦一些,但提供优质服务是我们必须的。”
这位经理最后说:“三包”政策出台,对经销商来说,只要有厂家的支持,影响不会很大。
修理商:条例规定挺笼统 遇到问题难操作
征求意见稿中第十六条要求,修理商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不少于两次的免费维护,具体维护内容应当按照制造商提供的使用说明的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要求修理商应当建立并执行汽车产品的维护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消费者有权查阅本人产品的维护和修理记录。
就以上两条内容,位于东三环的一家一汽大众特约维修商的维修负责人刘先生说出了自己的看法:草案中的“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不少于两次的免费维护”的概念不清。如果理解成保养,那根本就不是问题。现在销售商为了吸引客户,有的已经承诺免费保养三次甚至五次。
而对十七条,刘先生更是强调他们早已做到了:客户档案内容非常详细,维护记录非常清楚,只要是本人随时可以查阅。
对第十九条规定的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汽车无法行驶时修理商应当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的内容,刘先生明显感觉政策起草人落后太多了。“早在两三年前我们就承诺救援服务。在这方面北京的大多4S店都做到了。”
刘经理最后向记者表示了两个不理解:第一个不理解是退换车会遇到很多困难,像到交管局的车管所办事销号,还要注销养路费、停办车船使用税、退保险等等手续,任何一项都需要车主亲自出马,其间可能会产生新的矛盾,怎么办;第二个不理解是三包草案竟是如此简单笼统。比如我买了一辆车,开了两个月后,车价降了1万元,是否还能按照原价退换?或者车跑了一万公里,磨损很大,怎么退换?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由权威机构进行鉴定,但究竟哪些机构能够称得上权威,这恐怕也是一个不太好解决的问题。
“有些问题列得过于笼统,一旦发生纠纷,执行起来肯定会有比较大的难度。”
第三十二条说在三包有效期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不能正常行驶或者不能行驶的,修理商应当提供现场修理,或者提供合理的拖运费。每次修理占用时间超过2日的,修理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由修理商与消费者协商后给予消费者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刘经理就表示很难操作。如果消费者在外地怎么办?补偿交通费用的标准谁来定?(商报记者 马元月)
去年5月1日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在当时引起了社会的极大争议,有关部门不得不做出了一个补充规定:各地方省市区结合实际制定更规范的地方条例。汽车“三包”涉及消费者、经销商和厂家三方的利益,因此它的实施必须同时兼顾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只有这样汽车“三包”才能成为厂家和经销单位的自觉行动,才能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利益。
据消息人士透露,汽车“三包”政策有望在“3.15”正式出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