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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条例草案遭攻击
作者:李英辉  责任编辑:蓝冰  时间:2005-2-23 8:48:04
 

    昨天,由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主持,中国保监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以及众多国内知名的保险学者、法学家参加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研讨会在北京开幕。在会上,众学者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发起猛烈“炮轰”。

    不盈不亏难以实现(焦点一)

    草案的第六条规定:保监会按照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这一条受到了与会各方的猛烈“攻击”。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孙祁祥表示,要解决强保业务不盈不亏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定位。强制第三者责任险是属于商业保险,还是等同于社会保险。如果等同于社会保险,推行强制第三者险,意在为广大群众提供最基本的保险保障,但它同时又属于责任保险,要求商业保险公司来承担保险责任,显然商业保险公司无法承担。不搞清楚这一问题,根本做不到强保业务不盈不亏。目前的情况是,在公布的草案中,这一定位并没有搞清楚。

    专程从武汉赶来的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温世扬认为,强制第三者责任险不应该是社会保险,应定位为商业保险,选择自行经营的模式。目前条例草案规定的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显然存在问题,应该可以微利经营。

    这一点也为武大保险与精算学系主任魏华林所认同。他介绍,只要是称之为“保险”的产品,按照保险的原理来说,就一定是有盈亏的。而且目前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率在国内是30%左右,如果实行强制保险后,100%的机动车辆都参加了保险,按照大数法则,保险公司还是可以做到赢利的。

    机动车无责也赔偿(焦点二)

    草案的第二十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这条被称为“无过错赔偿”,引起了与会专家的争议。

    孙祁祥认为,立法的宗旨是保障社会的稳定,保护公众的利益,这其中包括了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交通肇事受害者的利益。有关部门在制定强制保险条例草案时,应该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在目前的中国推行无责赔偿制,还需要进一步商榷。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主任王卫国介绍,草案的这条规定是来源于去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76条。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一条在立法上是有问题的,由于这一立法的条文不明确而引起公众的误解。有关部门在制定条例细则时,就应该做得更细一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主任邹海林表示,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这一草案,其实是在新的道路交通法的第75条和第76条之间“兜圈子”,不能够充分地反映强制第三者险与商业第三者险之间的区别,也没有实现对保险法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创新。实行无责赔偿时,把保险公司推到了第一线。而强制保险条例一定要解决好三个问题:受害人、投保人、保险公司,这三个环节缺一不可。而目前公布的草案并没有全部解决这三个环节的问题。

    救助基金从何来(焦点三)

    草案第23条、24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导致人身伤亡的特定情形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先行垫付。基金主要来源于提取保费、罚款、追偿、基金孳息。

    与会的学者认为,设立救助基金是好事,但条例应进一步明确执行机构及具体内容。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提出,应充分发挥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作用。而救助基金应该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执行,应该有一个稳定的来源,目前草案提到的4种来源显然是不够的,而且也没有明确这一部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

    王卫国指出,一旦救助基金启动,草案第24条提到获取救助基金的4个渠道是远远不够的,而且基金的支出也是巨大的。一定要进一步开源,使救助基金源源不断。孙祁祥表示,救助基金从强制保险保费中提取,这显然存在问题,因为强制保险已经定位在无盈利无亏损,这对于保险费率的制定已上了一个“枷锁”。从强制保险保费中提取救助基金,势必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经营。而且提取的比例也不好界定,比例小如杯水车薪,解决不了多少问题;比例大势必会抬高费率,给车户购买强制保险带来压力。

    与会的学者认为,实行强制保险之后,国家应该给予保险公司相关的政策支持,如对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营业税应该免征。

出处: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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