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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将责令未尽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赔付

  各大保险公司利用所谓“免责条款”和保单背面专业、枯燥且多于牛毛的说明条款规避赔付责任,随着今年一连两场的台风豪雨而浮出水面。

  日前,上海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副主任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作人吴东告诉记者。“涉水车辆发动机损坏,保监会有权利责令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吴东认为,保险公司规定的这个条款并不合理,属于“霸王条款”。“车损险保的就是在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碰撞等意外情况下,车辆遭受的损失,水灾本来就属于意外范畴,而保险公司通过这样的条款,却把自己的责任免除掉,显然是不合理的。”

  保险公司“免责”是霸王条款

  吴东购买的是平安保险公司的车损险。车被水淹后,发动机和电脑板等都损坏了,在随后的修理中,他一共花费了修理费2.4万元,但最终保险公司仅赔付了1.48万元,发动机损坏导致的9000多元损失,由吴东自己掏了腰包。

  事后,保险公司作出了解释,按平安保险公司的规定:“如果车辆在静止f状态下浸水,车辆遭受的所有损失,保险公司都会赔付,这种情况下,不启动发动机,是不会对发动机内部造成损坏的。而如果车主在遇水后还强行启动发动机,造成发动机内部进水受损甚至报废,则由车主自己承担。”

  “我可以肯定地说,所有保险公司都不会对此进行赔付。”记者咨询了多家保险公司,平安保险一位业务经理如此说。

  针对涉水造成的发动机损害赔偿中,各个保险公司的规定不尽相同,说法各异。但总结起来,意思无非是被淹水以后二次启动,或者被水淹后操作不当,导致发动机损坏的,保险公司不进行索赔。

  “车损险保的就是在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碰撞等意外情况下,车辆遭受的损失,水灾本来就属于意外范畴,而保险公司通过这样的条款,却把自己的责任免除掉,显然是不合理的。”吴东认为,保险公司规定的这个条款并属于“霸王条款”。

  吴东自己也是发动机涉水事件的受害者。2005年8月,上海受“麦莎”台风影响,部分地区出现积水现象。吴东的车也陷入了积水中。在发动机熄火后,与大多数车主一样,吴东第一反应就是再次发动汽车,并导致发动机损坏。

  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保监会有权责令索赔

  如果保险公司要免除自己的责任也是可以的,吴东认为,但是在要求f免责之前,必须先对消费者进行告知。

  车熄火后第一反应一般都会去重新启动,“吴东认为,虽然自己二次启动发动机有可能是导致发动机损坏的主要原因之一,但问题是,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也并没有提前告知他在车辆浸水后如何处理。

  吴东告诉记者,早在自己遇到此事之后,就准备告保险公司、汽车生产厂家和道路管理所三方,只是由于当时出国读书而将此事耽搁。

  事隔多年,北京大水使很多车主再次遭遇了这样的局面。“99.99%的消费者实际上都不知道在车辆浸水后该如何处理。”吴东认为,此事由厂家和保险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而导致。

  “无论是车商还是保险公司公司,在制定该条款的同时,并没有明确在厂家的说明书,或者在保险公司合同中,并没有告知消费者车辆浸水后不能启动汽车,也没有指导消费者一旦车辆浸水后怎样来正当操作。”吴东认为,厂家和保险公司都存在未告知的缺陷。

  如人保的条款中,只写道:“如果涉水后消费者未经必要处理启动汽车,则不承担责任。”但实际上消费者对“未经必要处理启动汽车”的说法并不明确。

  “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为自己免责的同时,有义务告知消费者车辆浸水时应如何操作。”吴东认为。而汽车生产厂家,也有义务告知。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汽车厂家的车辆缺陷包括制造缺陷、设计缺陷和指示缺陷三个方面。而这里汽车厂家就明显存在指示缺陷。“既然车辆浸水后二次发动发动机会损坏,就应该在说明书中跟消费者说明。”吴东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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