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草案公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尽管已实施,但其中规定的第三者强制险却一直没有明确下来,由此产生了众多纠纷,如针对保险公司医药费垫付问题,又如车主无责保险公司是否赔偿问题等等。1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进行公示。
事故多发者费率要提高
在草案第八条规定,被保险人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
与此相反,被保险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
保险公司有责任垫付抢救费用
按照草案,保险公司既可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付。当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时,保险公司应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强制保险期可能少于一年
草案规定,一般情况强制保险的保期为一年,可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也可投保短期的强制保险。
草案第十九条中规定四种情况下可以办理短期的强制保险:当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新购机动车需要到异地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两种情况投保人可解除合同
一般来说,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但有两种情况不在此例。一是被保险的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还有一种情况是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车上要放保险标志
该草案规定,如果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没有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将扣留机动车直到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补办手序为止,同时还可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不同声音
买保险应采取自愿原则
有关业内人士认为,草案有些地方规定不具体,在执行中仍会出现纠纷,如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但现实中抢救费用和医疗费用如何区分是个问题。
有车主表示,草案四十四条规定,准许条例实施后三个月内,将商业性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变更为强制保险的条文,操作起来会很困难,因为全国的商业第三者以千万计,难以在三个月内完成转换,不如从商业险到强制险自然过渡。
还有人提出异议:买保险应该采取自愿原则,否则又会成为霸王条款。另有建议表示,交通违章罚款应该作为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来源。(涂梅)
记者观察
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体现公平原则
在2004年5月1日《新交法》出台后,配套第三者险法规的缺失导演了一出黑色幽默:即使在不承担任何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驾驶者在与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事故后,按照《新交法》将面临数额不菲的人身损害赔偿,而保险公司也将以“司机无责”为由拒绝承担赔付责任,对于司机本人而言,“无责”时需要自己支付的赔偿金反而高于“次要责任”。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与《新交法》第76条形成呼应。司机无责任时,保险公司在限额之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最大限度减轻了无责司机的赔付压力;而保监会按照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费率也体现了公平原则,实现了事故受害方、机动车驾驶员、保险公司三方利益的均衡与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