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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管理有新规 用伪劣配件罚10倍
责任编辑:coral  时间:2005-8-1 11:30:48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今起带来利好消息

  记者昨日从省有关部门获悉,今起,交通部颁发的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执行,1986年颁布并实施了19年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和1991年颁布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规定的正式实施,不但规范了汽修市场的经营秩序,也给车主带来了更多利好消息。
 
  新规定中,不但对汽车维修配件价格、工时费收取标准和质量保证期等作了明确规定,还对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维修不合格要无偿返修

  规定明确指出,机动车维修将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万公里或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1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后出厂日起计算。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而同时承修方在3天内不能证明车辆的病症来自非维修原因,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尽快无偿返修。

  不给发票可以拒付费用

  针对目前市场上部分汽车维修收费不透明的现状,新规定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把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明码标价。车主结账时一定要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索要正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修理方如不提供,修车者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另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可按各省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同时还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使用伪劣配件可罚10倍

  今起,消费者一旦发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和承修已报废机动车的行为时,可立即向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举报。一经查实,运管部门将立即责令其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或没有违法所得的,将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将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禁止擅自改装机动车

  据了解,以前由于没有明确的法规对汽修厂改装机动车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因此,很多根本不具备维修经营资格的街边小店擅自根据车主要求随意改装汽车。这种行为不但给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同时也不符合相关法规。

  新规定明确禁止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如果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车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才能改装。否则将视其为非法行为,并处以相应罚款。

出处: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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